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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采购人代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0:37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行为,明确采购人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代表界定

采购人代表是指学校项目(使用)单位所选派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项目(使用)单位是指校内各部门及二级单位。

二、采购人代表选派要求

(一)项目(使用)单位对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评审前应对采购人代表选派情况严格保密。

(二)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记录;

2.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3.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能较好地描述采购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空白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或介绍信。项目(使用)单位应在评审日前1天确定采购人代表。

(四)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原则上选派一名采购人代表;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选派两名采购人代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采购人代表回避情形

(一)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采购人代表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作为评审委员会的一员,采购人代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成评审工作。

(二)采购人代表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采购人代表需要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四)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代表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五、采购人代表纪律要求

(一)采购人代表应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二)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组织人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组织人员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三)采购人代表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信息。

(四)采购人代表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相关各方的请托。

(五)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学校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采购人代表选派工作,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采购人代表要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维护评标秩序,确保采购项目评审公平公正。



        合肥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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