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自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规范自管公房使用、租赁、安置、出售等行为,保障自管公房租赁当事人、使用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等有关文件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管公房系指产权属于合肥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住宅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非福利房),上述房产已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第三条 学校自管公房主要用于学校研究的周转居住,历史遗留住户的过渡安置居住等;同时,为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也可按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管理规定利用处理。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自管公房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五条 学校通过集体决策形式决定学校各类自管公房的调配、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全校自管公房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自管公房租住的登记备案、租金等的核定及催缴并负责必要档案材料的归档等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租金等的核算收缴;保卫处负责自管公房的秩序安全等管理;后勤处(基建办)依规做好自管公房有关维修及水电物业等的管理;校内租户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单位住户的租住管理工作,必要时落实本单位租户的情况核实、纠纷调解和思想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租住条件
第七条 自管公房租住等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 自管公房的拍租利用,按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2. 历史遗留住户须同意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的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服从学校管理。
3.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的周转或过渡安置居住,具体“一事一议”,且须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租住程序
第八条 自管公房的拍租利用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确需租住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租住期限
第九条 自管公房各类租户租住期限规定如下:
1. 新租自管公房一个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2. 学校有权根据事业发展、城市规划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需要,在适当兼顾租户权益情况下,提前收回房屋。
第六章 租金及收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公司开展自管公房租金评估;按国有资产拍租的,房租执行拍租成交价;历史遗留租户和学校研究周转过渡居住的房租标准由学校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自管公房租金统一交学校财务处收取。 本校租户租金由住户或学校授权财务处按月从承租人工资绩效等学校发放收入中补缴代缴;校外租户租金自行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依法依规催缴。
第十二条 对限期(原则上 30 日)不交租金者,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及法律手段等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自管公房主要用于周转、过渡居住,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 学校与租户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等式样签订租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2. 学校只对房屋基础结构等予以维修,房屋的其他装修维修由租户在不损害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行实施;退租时租户不得破坏房屋已有的装修(包含自行装修部分),学校对自行装修原则上不予补偿。
3. 承租房屋电费由租户向后勤缴纳,物业费、水费、燃气费等由租户自行向有关部门登记缴纳。
4. 资产、后勤及保卫部门有责任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不定期对租户进行核查,租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5. 租户要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保证房内设施的正常使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拆改房屋结构扩建改建或改变住房用途的,以及损坏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
(3)拖欠租金达30日或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3个月以上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5)合同期满后仍占用房产的;
(6)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水、电及违约金等费用的;
(7)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权益的。
租户如有上述任一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依法依规收回所租住房屋,并有权要求租户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租金标准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等由住户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损失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自管公房的规范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学校自管公房,不得以学校自管公房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不得干扰学校工作秩序或人身威胁、滋扰报复工作人员。如有违犯,学校收回房屋并视情按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学校利益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和损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如有变动,学校将另行研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校政〔2020〕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