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资产邮箱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合肥师范学院项目(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0:01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校政秘〔2024〕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项目(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完成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自行采购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负主体责任;项目(使用)人对自行采购工作负直接责任。自行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择优原则。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采购工作规定,不得有意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预算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在经费预算范围内进行自行采购,其中科研采购项目按《合肥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关于科研采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执行;另根据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下列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自行采购:

(一)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标注为“电子卖场”的品目,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须从“徽采云”电子卖场集中采购。

(二)纳入集采目录框架协议的服务项目:如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

(三)学校定点采购服务目录内项目:如车辆、文印、空调维保等。

(四)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原则

第六条 自行采购活动由采购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实施,严禁将同一年度同一品目或同一属性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多次自行采购。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应加强自行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控自行采购风险。

第七条 自行采购成交遵循“有效最低价”原则。“有效最低价”是指在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第八条 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含)以下的(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项目(使用)单位须填写《采购申请备案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自行采购。《采购申请备案表》一份交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一份财务处报销留存。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项目(使用)单位填写《单位自行采购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批同意,按如下情形进行自行采购:

1.原则上选择电子平台(高校网上竞价平台等)进行采购;

2.电子平台不能满足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采取竞价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竞价比选方式指采购项目(使用)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通过比较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的报价,按有效最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同一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一年内不能超过2次。项目(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自行采购记录表》,自行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作为该表附件;

3.只能通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满足的,可直接进行自行采购;涉密及突发紧急情况的采购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不含)以上的相关项目,应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四)项目(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完成后,须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履约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五)项目(使用)单位应按自行采购项目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包括《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及其附件、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等,由各项目(使用)单位保管备查,保管年限原则上为3年。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及参与自行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实施自行采购活动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对发现的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主体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