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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经营性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11:12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校政秘〔202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 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秘〔2023〕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经营性场所的使用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的校园经营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场所,是指学校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经学校研究确定用于经营出租的场地、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等,具体涵盖有关商业写字楼、门面房以及校园内有关场所。

第三条 按照校园整体功能规划,为服务保障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统筹负责经营性场所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场所的出租、经营及其管理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管理要求。

第五条 经学校研究批准的经营性场所出租,一般应当经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出租价值评估后,委托第三方交易机构履行拍租手续。

第六条 承租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诚信良好企 业或守法经营的个体商户,学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承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产权管理、出租审批、出租招租、出租收入管理、合同管理及其它日常管理,具体如下:

(一)负责学校经营性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经营性场所的招租、出租和报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场所出租合同文本的起草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合同的审核、签订、归档等工作;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督促经营性场所租金等的及时、足额收缴和核对,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租金到账信息,代租户领取票据,及时做好相关台账;

(五)负责对违规分租、私自转让、违规装修、店外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六)牵头经营性场所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计划与实施;督促承租人与有关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七)督促承租方积极接受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与监督;

(八)督促承租方做好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场所的出租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承租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租赁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缴付方式(含押金或保证金);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租赁场所及其附属物维修养护相关事项;

(六)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事项;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九)其它约定;

(十)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加手印。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30日内提供必要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取得合同备案编号。租赁期间变更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招租有效期内续签合同,均应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章 经营性场所管理

第十条 承租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承租场所进行合理、适当的装饰装修,免租装修期视情一般为一个月时间。承租方在施工前应将装饰装修方案(含有关施工图纸)报请学校批准。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损害房屋质量,擅自或欺骗隐瞒装修改造,影响结构安全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恢复原状,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所的用途,不得擅自转租、分租。否则,学校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性场所主体结构的修缮由学校负责,屋内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章 承租方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以及退租时,应爱护维护承租场所以及所属设施设备等的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承租方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十五条 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拒缴;逾期不缴的,学校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其中,租户无故拖欠租金达15日的,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3日内将停止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水、电、空调等),且未经学校同意,设备设施等均不得搬出,直至缴齐租金并报学校同意后方予以恢复服务;期间,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欠租方承担。

第十六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未满要求退租的,须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退租,租金具体到日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承租方退租时,不得破坏承租场所业已形成的水电、装修等添附设施,且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承租场所内的所属物品、设施设备全部撤出。如不及时撤出,学校有权全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等均有承租方承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 学校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收回租赁场所的,学校将提前通知承租方履行告知义务,合同自动终止,租金按日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还原承租场所的,学校将扣留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押金,必要时依法收回该场所。

第二十条 学校将建立承租方诚信档案,对在检查中出现两次不良记录或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租场所,承租方不得再租赁学校其他经营性场所。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学校将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转租、分租或变更使用性质的;

(二)不配合学校管理和监督,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的;

(三)经营过程中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履行整改的;

(四)违法经营黄、赌、毒及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的。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场所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学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商业用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校政秘〔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