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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11:09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校政秘〔202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管理,保证项目正常投入使用和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2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进行验收。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指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和采购项目责任人)作为验收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采购资产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负责,切实把好验收质量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报销、支付。

第二章 验收的范围、依据、组织、权限和验收人员

第五条 验收范围和依据

验收范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新建工程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单价在500元以上且单次购买数量在50件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它需要验收的固定资产。

验收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设计方案、投标样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样品。

第六条 验收组织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用家具、用具、装具等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学校集中采购的图书由图书馆组织验收;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由校办公室组织验收;公寓用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由后勤处组织验收,其中实验用的动植物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其它需要验收的固定资产由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验收人员

(一)基本组成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设备操作人员(保管人)、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校内相关专家、供货单位技术人员等。参数复杂、技术要求高的仪器设备,应从校外聘请业内专家或技术人员。

(二)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验收人员为基本组成人员。

(三)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验收人员为基本组成人员和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

(四)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验收人员为基本组成人员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人员。

(五)验收小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设备类验收程序

(一)采购的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满足设备安装运行条件。

(二)开箱验收。采购的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对设备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出厂日期、制造单位、附属设备、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使用单位和供货商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和供货商各执一份,一份随《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报资产管理处归档保存。

(三)试运行验收。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设备安装,并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之达到独立操作运行。设备应在使用单位人员的参与下作一次以上的试运行。培训与试运行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单。

(四)演示运行验收。验收组查验开箱验收单、试运行记录;查看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运行演示;对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查验是否符合参数要求,运行是否正常后,确认设备是否合格。合格设备应入固定资产库,履行支付手续。不合格的或有严重问题的,记录相应问题,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其它类验收程序

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等验收参照设备类开箱验收,主要从品牌、型号、规格等参数及功能上考察是否合格。

第四章 入库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将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并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账,提交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终审。单价在50万元(包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将验收材料留校档案室一份。

第十一条 设备价值应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用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单据和系统卡片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项目建设(使用)单位须凭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后续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对新入账的固定资产及时打印带该资产主要信息的二维码标签,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粘贴在资产醒目位置,有信息变动的资产需及时到资产管理处更换标签重新张贴。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自制等形成的货物类资产,由资产归属单位负责评估捐赠、自制资产价值,其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资产管理处应与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保证会计记录和固定资产台账一致。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验收依据及程序,严格验收。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复核验收,对验收结果不实的项目拒绝入库,并责令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予以行政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校政秘〔201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