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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15:52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校政秘〔2023〕9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供应商信息管理,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自主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集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校内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的供应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与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程序、 中标(成交)结果等询问、质疑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恶意串通、提供不当利益等不良行为进行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

(二)按照学校采购文件的要求,科学设计投标方案,规范编制响应文件;

(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按时参加采购活动,并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中标(成交)后,按照按法律规定时间与学校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五)接受学校、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自主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有质疑的,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校内自主采购项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项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八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必须是获取了所质疑项目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采购活动的质疑。

第九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该依法依规,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当在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质疑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视为无效质疑。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在收到有效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质疑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四章 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弄虚作假: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资料及技术资料文件等;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虚假信息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违法违规:

(一)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截止时间后,除相关规定允许的谈判、磋商等过程中可以不提交最后报价的情形外,撤回其投标或响应的;

(二)不遵守开评标纪律,妨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采用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绝签订合同;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已签订的合同,未按照合同严格履约,导致项目执行受到影响。

第十六条 供应商如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列入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校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有中标(成交)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需全额赔偿学校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代表学校负责处理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供应商名单库,保证处理结果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