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直属机构以及省教育厅挂设机构和附属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二)租用是指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
(四)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委托开发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各单位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章 配置范围及配置主体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及其他资产。
第三章 配置条件
第七条 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 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 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要配置的;
3.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 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八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配置的,专题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以及公务用车等配置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办公及业务用房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单位根据工作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资产配置申请表》,经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交由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使用情况等作出是否同意配置的审批;
(三)配置。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资产调拨或资产交接,同步要求申请人员填报《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接收确认记录单》或者《合肥师范学院材料、易耗品接收确认单》。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如需调剂、购置或租赁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调剂:对某一单位使用效益不高、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认定后进行资产调拨。由资产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进行调剂或调拨。任何个人或资产使用单位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内部调剂或调拨需按权限逐级审批。对外调拨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二)资产购置:根据学校预算及安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购置;
(三)资产租赁: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额度和期限以上的,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出租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额度和期限以下的,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资产配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数量,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通报: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进行资产配置的;
(二)经学校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配置的资产,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