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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15:57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校政秘〔2023〕9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事业发展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按照“谁租借,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出租、出借单位负责。

第四条 学校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条 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资产管理部门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各单位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入库审核工作,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监督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明细账;

(二)教务、科研、实验、图书等业务管理部门按资产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以使用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账;

(三)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资产分类、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建立明细账;

(四)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教务、科研、实验等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对各相关单位的台账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资产管理部门每年按固定资产分类与财务对账一次。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当年组织登记入库;科技成果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进行调剂或调拨,相关单位应予配合,个人或单位无权自行调剂;国有资产的调剂或调拨需按权限逐级审批,对外调拨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范围:

(一)用于教学、生活的教室、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公有住房及生活用房和经营性房屋;

(二)教学及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

(四)校区内场地及空间的使用权;

(五)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具体出租、出借程序和要求按下列办理:

(一)出租、出借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提交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出租实施方案应包括国有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招标、谈判)建议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等内容。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依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性质、类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需要学校会议研究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出租、出借单位按规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经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中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应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学校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短期(1周内)、价值较高资产(1万元以上)的出租、出借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短期(1周内)、价值较低资产(1万元以内)的出租、出借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将收益及时缴纳财务账户。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资产出借是否有偿及其它,由审批单位研究决定。短期内出租出借资产的有偿使用标准,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市场规律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房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合同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应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交接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接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类人员的资产交接具体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细则》执行,各类人员均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登记变更资产权属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接或私自处理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因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资产损坏、丢失

第二十六条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负全面领导责任,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资产使用人是资产损坏、丢失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视情定责。

第二十七条 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具体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细则

2.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附件1

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变动人员的资产交接,明确权责,防止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为《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产,其中流动资产交接办法由财务部门具体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人员变动,包括退休(含离岗休养)、调出、辞职、出国(一年及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一年及以上)、在岗亡故等,以及工作岗位调整;本细则所指机构变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部门之间或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

第四条 资产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账目;

(二)固定资产实物及权证,主要为土地、房屋、设备、文物、档案、陈列品、家具、图书资料、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及其权证;

(四)其他。

第五条 变动人员资产交接程序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

1.岗位变动前由原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编造清册,注明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管理科室、具体使用人,由资产管理员签章后送当事人核实。

2.离岗前完成对单位资产清册的核查,以备向接收方移交。

3.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管理使用的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完成实物交接与系统交接工作。

4.涉及房屋交接的,按照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移交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参与接收或监交。

5.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式两份打印交接单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后,当事人和原单位各执一份。

(二)资产管理员

1.岗位变动前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部门资产账目按分布地点清理并编造移交清册,注明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管理科室、具体使用人。

2.资产管理员将编好的清册由实际使用人签字确认。

3.资产管理员将领导签章并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的资产清册报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确认,并达到一致,否则要说明原因。

4.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新老资产管理员的资产账务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监交工作。

5.涉及资产管理员本人使用的资产,应由所在单位新任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或移交手续。

6.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从资产系统一式两份打印交接单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后,当事人和原单位部门各一份。

(三)其他工作人员

1.其他工作人员离岗前先梳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主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产交接申请,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资产交接单》,系统未登记的资产也需做好交接记录。

2.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申请,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

3.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监交;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资产管理员直接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监交。

4.资产管理员应将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单完备签字盖章手续后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退休人员原则上在退休通知下发后2周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最迟不超过1个月。原单位应督促退休人员做好资产交接手续。需要赔偿以及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资产交接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校研究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继续使用本人名下资产,返聘期满后应按规定主动办理资产交接。

第七条 离校人员均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因病休养一年以上、在岗亡故人员的资产清缴手续,由原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如资产管理员)办理,在1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第九条 其他变动人员原则上应在学校下发正式文件后1周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最迟不超过1个月。原单位有义务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由职能部门会同原单位核实后通知人事处,暂缓发放个人工资和校内津贴。

第十条 因机构变动引起资产调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分割方案后,须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资产内部调拨单》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在资产交接手续未正式办结前,原单位的分管领导有责任管理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

第十一条 变动人员或机构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交接信息的同步更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避免损坏和丢失,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需要,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由学生使用不当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同时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灭失或被盗。

(二)在使用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三)擅自移动、使用、拆除、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失;

(四)对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察、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失;

(五)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六)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七)发生资产损失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态度恶劣的;

(八)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

第三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二)因国有资产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失;

(三)已使用年久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净值计算:使用年限为1年内按原价90%赔偿;使用年限为2年内按原价70%赔偿;使用年限为3~4年按原价40%-50%赔偿;使用年限为5年以上按原价10%-30%赔偿。

第五条 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者,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赔。

第六条 凡属家电家具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资产,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损坏、丢失,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替代物。

第七条 图书资料损失的赔偿计算办法按照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责任认定原则、赔偿程序、处理办法等其他方面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并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保卫和资产管理部门立案审查处理。所在单位逾期不报告国有资产损失事故,在资产盘点中被发现账物不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账面和损失价值等情况,逐级申报审批,处理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归口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2.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的资产,除资产管理归口单位审核外,还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另需主要校领导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责任人应持《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审批表》在一个月内向财务部门缴纳赔偿费,办理赔偿手续。超过15日未缴纳赔偿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人为学生的,须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赔偿费。

第十一条 赔偿费纳入学校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