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三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须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备案,具备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的资格;
(三)具备开展招标活动固定场所(开标室、评标室必须在合肥市区内投标人办公场所内)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并符合相应标准;
(四)承担过普通高等学校招标代理业绩。
第四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入围,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第五条 学校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以充分保障学校利益、兼顾公平营商环境为原则,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招标确定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在服务期内,学校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增补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含编制资格预审、后审文件)、招标文件(通用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特殊部分(学校内部会商));
(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供应商)报名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供应商)报名资格,依法组织投标人(供应商)踏勘现场;
(三)落实开评标场地、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评审),并做好记录,组织答疑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公告;
(四)协助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成交)人与学校签订合同,重大招标活动须提供驻点服务;
(五)评审结束后,汇总编制并向学校移交全过程招标采购备案资料,含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妥善留存并保管招标采购文件、过程影像资料等;
(六)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内须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相关政策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接到学校委派代理委托书或相关采购需求资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公告编制工作,特殊紧急项目应在接到招标采购项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公告的编制工作。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需要,招标代理机构须配合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采购需求论证或招标采购文件会商论证;
(二)评标(审)时须协助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同一项目(包别)的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依法进行查询,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学校项目类别在专家库中以“盲抽”形式抽取校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其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四)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规定,不得向采购人、投标人和其他人员透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招标代理项目的分配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招标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项目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条 学校实施招标代理项目分配以轮排为主,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一)总量平衡;
(二)招标采购项目属性;
(三)招标采购项目预算和学校年度采购任务总量;
(四)招标代理机构承接部门专业特长、服务质量与效率。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各类采购代理工作;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代表学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年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
1.政策执行2.人员配备3.文件质量4.进度保证5.服务质量6.资料移交
(二)考核形式:
1.项目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委托采购后,由项目单位对代理机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年度考核: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汇总项目考核结果(权重60%),组织年度考核(权重40%),最终汇总得分作为各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综合评定为不合格(低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退出学校代理业务。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学校采购代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委托服务六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各类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项目组成员与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设置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款、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违规评分标准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七)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八)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评标结束后未按学校要求发布结果公示或整理档案资料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终止委托代理机构服务协议,且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招标代理合同:
(一)协议期内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信用不良记录的;
(二)与投标人或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八)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其他不规范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3个月至1年的代理任务委托。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
合肥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表
考核内容和权重 | 考核标准 | 评分 |
政策执行(15)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技术和商务秘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避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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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5) | 人员配备充足、稳定、资历经验满足要求、 有专职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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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质量(50) | 公告信息(没有错误、格式正确);采购、合同、付款、结算等文件(没有错误、格式正确);评审报告(没有疏漏、格式正确);采购等文件编制合理,文件清晰、完整(导致招标工作失败、废标、质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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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保证(10) | 及时提交工作文件、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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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10) | 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服务态度端正、各方面周到、细致、无疏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态度和效果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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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10) | 及时、完整移交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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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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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情况、影响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情况、对代理机构的建议等):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委托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