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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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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节省学院经费开支,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凡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都有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要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院系(部门)、中修不出校。

二、建立校、院系(部门)二级维修体制。院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系(部门)级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随后向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测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五、学院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类,仪器仪表类,家电机电类,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及时维修。

六、维修经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列支。

七、送修具体手续:

1.凡在实验室或院系(部门)内修好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要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本》上做好登记,并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

2.凡实验室或院系(部门)内不能修理,要求外修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修理申请表》,经院系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学校的维修定点单位进行修理。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直接与厂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修复后要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本》上做好登记。

3.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超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权限的报主管校长审批,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并经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修理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4.一次性付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设备维修,按《合肥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拆修仪器设备必须按下列批准权限执行:单价在1千元及以下的,由院系(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单价在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单价在3千元及以上或进口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批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计酬方法:

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学院原则上不付给报酬,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可根据修理登记表上核定的修理工时和仪器设备的原总值付给修理费。

3.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经核定的修理费,作为本人的报酬,到学期结束前二周,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到财务处结算领取。同时,把经核实的修理工作量,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4.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5.凡个人修理所需的材料,按《合肥师范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办理。

十、实施维修奖惩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十一、各单位在评定和聘任实验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时,应将修理仪器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十二、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关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