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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14:33

  • 编辑:胡颖  核稿: 


校政〔2017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校内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采购活动(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内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校内采购项目采购前需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按照规定采购。   

第二章货物类、服务类校内采购    

第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单价1千元以上)的货物,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六条学校定点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从学校招标的定点供应商的供应目录中采购。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七条 学生实验(训)、毕业论文(设计)、各类竞赛等实验耗材(专用材料)、仪器设备维修零配件等,由相关院(部)分类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汇总,各类项目经费购置实验耗材(专用材料)由相关单位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招标办统一采购。不可预见性实验耗材(专用材料),在中标供应商供应目录内的,从中标供应商购置;中标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由招标办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等因素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使用单位组织的采购和学校组织的集中采购原则上应采取经办人员(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且供应商不低于3家。  

单一来源采购需进行论证、审批、公示等程序,具体执行《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章零星工程校内采购    

第十条 本办法中零星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建筑安装工程等。  

第十一条根据零星工程预算金额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零星工程: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后勤处选定零星工程中标商实施;单项造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招标办组织磋商,从零星工程中标商中选取施工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2、应急抢修工程。零星维修中标商供应服务目录外的应急抢修工程,由后勤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为避免将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分散(自行)采购,同一个项目同一品目一年内校内分散(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三条校内各类招标项目均由招标办审批或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行采购(直接采购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实施细则,报学校采购领导组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对本单位自行采购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应接受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校内采购活动应接受纪委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政秘〔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