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和控购设备,必备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职能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或家具,如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控购设备是指在基本职能工作的基础上,为完成额外(特别)工作所需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彩色打印机、便携式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等。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配备功能、性能、价格相应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学校经费、各类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购置或社会、个人捐赠的设备(工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1. 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
2. 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3. 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各类软件;
4. 单价未达到以上三种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设备。
第二章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教学单位综合现有设备、经费、轻重缓急等因素,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项目申请表》或《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实验实训中心(其他教学仪器设备报主管部门),实验实训中心(主管部门)在汇总各单位上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专家论证和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预算初审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六条为适应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对有温度要求需配备空调的设备应集中存放。实验实训场所空调配备由使用单位申请,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七条 各类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控购设备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控购设备购置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报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主持多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购置一套用途相同的控购设备,严格控制一人多个项目重复购置控购设备。所购置的设备原则上由各单位专人集中保管,不得由个人自行保管。
第四章 办公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八条管理岗位办公设备配备按《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第九条教学人员办公设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备。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购置办公设备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自行列支购置。
第五章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5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5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5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申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前,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编制合理的技术参数及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项目申请表》或《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口设备的采购,需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论证、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执行《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不在年度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实施的临时性计划或应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附详细说明,在明确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五条 凡购入的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组织验收工作。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办理验收、作价和建账工作。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领用与保管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专人操作和维护;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购论证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借用、事故处理、资产处置等整个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室。
贵重精密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特殊情况,可由借用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按期、完好归还,经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借出单位应同时安排专管人员负责使用指导。
第十九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仪器设备的维修,需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管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对破坏现场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提出赔偿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该仪器设备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第二十四条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予报废、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仍可使用或经过维修后可使用的,应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原则上报废一件更新一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政秘〔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