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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公有住房交易规定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09:58

  • 编辑:胡颖  核稿: 


校政〔201710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规范交易行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易范围。教职工按房改政策已购得100%产权并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且原产权属于我校的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于违规购房或超标而未处理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学院规划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产权有争议等已购公房均不得交易。  

第三条交易原则:公平合法、买卖自愿、统一管理。  

第四条交易对象买方为以下两种之一:  

(一)本校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且未在校内购房者;  

(二)卖方直系亲属。  

第五条 交易程序。  

(一)买卖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内部交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易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买方为卖方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    

(二)经审批同意后,填写《安徽省省直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并由学校签章;到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到合肥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省直在肥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合肥市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有住房内部交易暂行规定》(院行〔200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