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秘〔2017〕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合肥师范学院竞价采购网”(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中标原则
第四条网上竞价采购适用范围:
(一)由学校组织的自主采购项目;
(二)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
(三)一般为市场常见的货物或材料。
第五条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上为“符合技术参数、同样质量和服务条件下低价成交”。对供应商的选择由技术参数响应程度、价格和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管理人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与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的沟通协调,依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我校的采购平台。平台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担任,二审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平台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用户注册,审核与发布用户需求信息,审核供应商竞价结果,协调竞价纠纷,维护与管理竞价系统等。
第八条 二审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一审出现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按网上竞价的基本原则,作出对用户和供应商均能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二审为终审审批。
第四章用户
第九条用户须为学校在职职工。职工应在平台实名注册,准确填报个人信息,经管理员审核批准,方可获得采购申报权限,成为正式用户。
第十条 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评价中标供应商、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相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用户具有服从平台管理员依规管理、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完成竞价采购各环节任务等义务。
第十二条用户收货并验收合格后,可凭竞价结果详情单,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并在竞价系统中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五章竞价方式
第十三条网上竞价一般应有5个工作日,紧急采购竞价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有效竞价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含3家)的可由用户初选供应商;未达到3家竞价的,可以延长竞价时间,但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长最多不超过两次,延长后仍未达到3家竞价的,中止采购或更换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用户经审批后的项目与本校3个月内竞价网上同类的项目,可以参照竞价平台中标品目自选。
第六章网上竞价过程的审核
第十六条用户将经审核批准的《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在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批准其采购方式为竞价系统采购后,由管理员通知其在网上填写申购单并提交。
第十七条管理员应审核计划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功能及配置要求、技术参数、交货时间与地点、服务要求、经费渠道、联系方式等,确保发布的申购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管理员审核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与总价。关键参数不符或总价超出预算10%,视为无效标。若所有投标供应商均不符合要求,管理员有权直接中止竞价。
第十九条 管理员审批中标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用户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即可审核通过;
(二)对于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的,且改选理由不充分者,管理员应在及时与用户沟通一致后,按中标原则选择供应商;
(三)当管理员与用户协商不一致时,一审管理员应将此情况提交二审管理员判定。
第七章 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用户对每单竞价中标的供应商,均有一次评价机会。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单用户的付款、违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用户的申购记录。出现两次差评,资产管理处约谈该用户。
第二十二条 平台管理员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等行为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竞价资格、取消在我校竞价资格、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采购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将予以行政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应加强对网上竞价系统的监管,发现交易异常应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平台应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可查看全部交易过程的监督端账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