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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 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10:54

  • 编辑:寇筱筱  核稿:赵鹏翔  终审: 徐玉林

校政秘〔2024〕6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低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价值范围为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1. 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2. 易耗品: 指在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 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卫生用品等。

3. 耐用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反复使用的物品。如办公和事务用的通信工具、家具等。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是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领用和日常管理等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学校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本单位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购置、领用和日常管理,由各单位(部门)对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防止物品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物资的年度需求计划。

第六条 物品的采购按照《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后,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还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完善物品的日常采购、领用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办理。

第九条 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及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无法维修的物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办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校政〔2017〕10号)、《合肥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设备〔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