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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16:04

  • 编辑:寇筱筱  核稿: 

校政秘〔2023〕9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皖财资〔2019〕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学校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包括出售、政府收储或征收等;

(四)置换,是指与其他法人组织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办理学校各类资产处置的核实、报批、组织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二)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五)发生产权变动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一般大于等于折旧年限。

第九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

第十条 固定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构筑物的处置及未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二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是采用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技术类无形资产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按以下权限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含)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构筑物)资产的处置,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单位(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资产处置:

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相关资料并报学校资产管理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校内处置程序是:

(一)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先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个人资产处置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批同意后再由所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在系统内提交部门处置申请;

(二)所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批同意后提交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资产使用人(保管人)从系统中打印《处置申请单》,同步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移交至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报送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资产利用与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并依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报备及处置等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并报备。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安徽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无偿划转按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必须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一)学校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资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七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资产的报损、非正常报废,申报部门应提交相关材料或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凡系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丢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出售和捐赠,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学校资产的对外捐赠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并办理资产捐赠的相关账务手续,资产管理处应当留存以下资料:

1.对外捐赠报告;

2.申请文件及学校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3.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国有资产出售、转化、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收益或取得的股权,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相关的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处相应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务处负责汇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资产处置的相关决策、审批、交易等信息,具体公开办法按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审批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 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